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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3年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件  加入时间:2013/07/08 17:00:37  宣传部   点击: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确定“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教高函〔2010〕27号)要求,教育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决定对2010年启动建设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据“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建设原则,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院校总结、省级验收、两部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工作以检验任务书完成情况为基础,注重办学体制机制创新经验总结,同时关注第三方对项目建设效果的评价。

有关部门、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推动项目院校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验收程序

(一)院校总结

1. 撰写项目院校总结报告。项目院校会同举办方,对照两部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自查,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2. 填报建设过程监控数据。填写《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附件5)“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数据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公示要求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6、7),为验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宣传展示建设成果。项目院校及举办方总结提炼建设成果,在学校示范建设网站开辟专栏集中展示,同时制作8分钟的“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制作技术要求详见附件8)。

(二)省级验收

1. 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院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分学校出具《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

2. 组织本地区验收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访谈座谈、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完成的程度、质量、效果以及《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审核,撰写《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即视为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项目院校的省级验收证明。

3.提出两部验收申请。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在省级验收基础上,联合向两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撰写的《验收申请》、分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以及分学校项目总结材料(总结材料说明详见附件4)。

(三)两部验收

两部验收包括公示评价、资金执行情况核查、综合评议等环节。

1.公示评价。项目院校验收材料将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公示(公示期一个月)。项目院校同时在本校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及“骨干高职院校示范建设成果展示视频”等。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工作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对公示材料的实名举报。

2. 资金执行情况核查。两部组织专家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不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且可根据核查情况实地抽查部分学校)。

3.综合评议。组织专家根据评价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结合资金执行情况核查结果,分校做出验收结论。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通过、暂缓通过四个等级(详见附件3),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时间安排

1. 请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院校,于8月1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附件5,其中表1、5、6可自行选择部分公开)《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12a002版,数据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和“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上传至本校公网的公示专栏(不得设置浏览密码),并将链接网址发到实施工作办公室电子信箱。

2. 实施工作办公室将于8月18日前,在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开通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专栏,公示以上相关材料。

3. 请有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在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验收申请》(加盖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公章,并附验收意见)、《项目建设资金审计报告》(加盖专业审计机构公章)、《项目总结报告》(加盖项目院校公章)和《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加盖项目院校及举办方公章)各一式20份报送至实施工作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教育部职成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系电话:010-66096232   传 真:010-66020758

联 系 人:任占营  童卫军

电子信箱:sfgz@moe.edu.cn

本文可在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下载。

 

附件:

1.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要求

2.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评议指标

3. 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结论说明

4. 项目院校总结材料说明

5. 项目建设情况进展表

6.“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公示要求

7.“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数据填报说明

8. 骨干高职院校建设成果展示视频制作技术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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