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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训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专业项目  加入时间:2011/09/25 14:15:33  宣传部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性教学,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高职高专教育要以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培养素质高、业务精、技能强、适应岗位周期短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高专教学工作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重视实践教学。

第三条 实践教学是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基本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学校要科学地制定实践教学的总体规划,要按照专业教学改革的要求,分专业构建系统的、分层次的、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确定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方案,培养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立校内和校外实训教学基地。

第五条 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包括课堂实训、校内基地模拟实训、校外基地现场实训、学生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六条 实践教学在分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第七条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要体现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重点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适应岗位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高职高专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应以能力培养和应用创新目标,构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为一体的课程教学体系。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教学以基本技能训练为主。

第九条 高职高专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要处理好人才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学校教学工作稳定性的关系,同时要处理好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关系。

第十条 实践教学要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要按照职业资格标准和职业岗位要求,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体、理论与实践相互渗透、以实践过程为中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包括基础模块课程、专业模块课程、扩展能力模块(选修课程)课程。

第十二条 实践课程体系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课程结构设计合理,符合高职高专教育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的目标要求;(二)课程生成机制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课程内容注重反映社会实践的直接需要,能够反映学生未来工作的实际需求,符合技术性人才培养规律;(三)课程形式灵活多样,要涵盖实践教学的基础理论和实际技能;(四)实施双证书教育,鼓励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章 实训基地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实训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分为校内实训基地与校外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校内实训基地是学校为了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实践技能操作训练,而为学生提供的具有仿真教学环境的固定场所。学校所开设的技术技能较强的专业,原则上应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校内实训基地。

第十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学校为了使学生尽快适应专业岗位环境,按照专业建设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与专业对口单位合作建立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场所。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学校要制定实训环境和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校内实训基地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由教务处协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选择基础较好的专业对口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合作关系。合作年限要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条 实训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二十一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制度。
第四章 实践教学师资培养

第二十三条 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的主体,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关键。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实践技能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学校应组织实施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和完善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单位挂职实践制度,鼓励教师通过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进修等途径取得第二职称。

第二十五条 加强双师素质教师管理,建立双师素质教师激励机制,对双师素质教师要给予政治上关怀、工作上关心、生活上关照,使双师素质教师能安心为学校发展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 要面向社会聘请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践教学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以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实践锻炼活动,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方式可以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需要灵活选择。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社会调查、毕业生调查、基础知识应用调查等;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可以到实际工作部门顶岗挂职锻炼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把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要有实践锻炼所在单位的考评意见,各系部要认真组织考核,考核的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给各系部下达参加实践锻炼的指标,各系部要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校内教学任务和稳定教学秩序前提下安排专业课教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考核教学单位成绩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实践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的组织与实施是实践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包括制定实践教学方案、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培植实践教学资源、改革实践教学方法、优化实践教学手段、考核实践教学质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践教学要构建模块式课程结构和弹性学制,不断扩大学生对专业、课程等教学资源的自主选择权。实践性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建立“5+1”实践教学管理体制。以够用、实用为原则,用五个学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内教学任务,用一个学期的时间进行校外实训和其他教学实践活动,全力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制定专业教学方案时应突出实践性教学,适当增加专业主干课和技能训练课时。实践教学方案的制定应与理论教学方案相匹配,突出岗位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四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制的实践教学内容的指导文件,是选编实践教材、制定实践授课计划、组织实践教学、检查实践课程质量的依据。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应该体现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材是按照实践教学大纲,规范实践教学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是实践教学内容的载体和实施实践教学的基本工具。学校应该高度重视实践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工作,应该组织力量、投入资金编写适合高职高专实践教学需要和符合本校实践教学实际的高水平的实践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该配置高水平的、足够数量的校内和校外实训基地,配置一定数量的具有双师素质的专兼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推进项目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按理教学法等灵活多样教学组织形式,培养学生了解现实、适应社会、创新思维、开创事业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现代化实践教学手段,使实践教学与现代化社会有效地对接。

第三十九条 完善实践教学的质量监控,加强对实践教学的基础、目标、过程和效果等环节的监控,制定实践教学质量考核标准,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六章 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条 建立校、系两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构,成立由分管教学校长为组长、各教学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领导小组,各系建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小组,教务处设置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岗,委派专人负责日常实践教学监控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实践教学工作督导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实践督导组,负责对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践教学督导组由熟悉实践教学内容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生实践教学信息反馈机构,依托学生会成立学生实践教学信息中心、系(部)设实践教学信息小组,每个班级推荐一名实践教学信息员,负责收集实践教学信息,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十三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础的监控,校、系两级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定期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和审核,每年对校内、校外实训基地的教学设备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进行评估和确认,不断完善实践教学制度,改善实训教学条件,为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四十四条 加强实践教学目标监控,各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践教学大纲及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制定《实践教学考核标准》,并以此作为实践教学考核的依据,指导实践教学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实践教学目标监控,建立常规性的实践教学检查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处、系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小组应定期对实践教学的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考核、教学质量等内容进行检查,填写《实践教学工作检查情况表》,及时发现并反映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专业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相互听课、观摩制度。教师相互听课、观摩及互评是提高教学能力的重要手段,各系部应组织、安排同专业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两节,并采用选拔或轮换的方式开展实践课观摩教学,实行教师互评制度,不断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实行学生评教制度和教师评学制度,及时掌握影响教学质量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第四十八条 学生评教制度。教师的教学表现是教师监控过程中的主要观测点,教务处应根据各专业实践课程教学质量标准设计《实践教学质量调查表》,由各系部组织学生对认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教师评学制度。教师对学生学习状况的了解和掌握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各专业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定期对学生实践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填写《实践教学教师评学表》,寻找差距,分析原因,各系部进行汇总、分析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条 加强实践教学效果的监控,建立准确的实践教学信息收集系统及其畅通的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教学动态,为教学评价与改进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开展实践教学竞赛、优秀教师评选等活动,制定各种实践教学评奖办法,鼓励广大实践教学教师学习实践教学理论,探索实践教学规律,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发挥示范效应,推动实践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五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设施利用情况的监控,教务处每学年应对校内、校外实训基地的开放时间、开放利用率等情况进行统计,促使各实践教学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益与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其他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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