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分院董事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工程机械类专业建设步伐,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深化冠名订单等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现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建设目标,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服务为载体,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机制下成立行业对口型工程机械分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第二条董事会是对工程机械分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审议的机构;是董事单位与学分院建立并发展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学院与行业单位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董事会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在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董事会在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下,由关心、支持工程机械分院建设与发展的学院代表、政府官员、企业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第六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工程机械分院院长担任;设独立董事若干名,由政府官员和行业专家组成,设常务董事若干名,由企业领导和学院领导组成,设董事若干名,由企业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以上人选由董事会或学院提名推荐,经董事会全体会议同意后聘请担任。
第八条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人选由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董事长、常务董事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专业发展基金”,资金由董事单位、企业领导、专业人士及行业对口单位自愿捐助。对捐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设备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其意愿单独命名。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董事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董事和工作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专业发展基金由秘书处进行全权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加符合条件的成员单位和董事,由学院或董事推荐,经董事会常务董事联席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听取分院工作报告。对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方案等进行咨询、指导、审议、监督。
2.为分院筹集专业发展基金和接受社会捐赠。参与、监督已筹资金的投向决策及实施。
3.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讨论、修改、通过董事会章程及有关文件。
4.选举董事会常务董事,聘任独立董事,审议新增董事会成员单位及董事。
5.任命董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制定董事会活动计划。
6.审定董事会基金使用计划,审议和监督董事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董事长职责
l.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全面工作。
2.签署董事会决议和重要文件。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召集、主持常务董事会议,决定有关临时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长外出期间,可委托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沟通、协调分院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成员之间、董事会与行业单位之间的联系。
2.负责处理和落实董事会日常具体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3.组织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4. 完成董事会董事长、常务董事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分院行使以下权利
1.推荐独立董事、常务董事及董事人选。
2.建议董事会解聘或罢免对分院和董事会造成损害的董事。
3.按照董事会的决定使用专业发展基金。
4.审定并授予董事名誉学衔、名誉职衔。商定董事会成员单位或董事个人的冠名。
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分院有下列义务
1.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分院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接受董事会的指导、咨询和监督。
2.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所需的各类专业优秀人才。
3.通过普通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董事会单位培养所需的各类人才,并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4.优先优惠为董事单位提供技术、市场、法律、信息等服务。
5.优先优惠承担董事单位的委托项目,与董事单位合作开展科研,优先转让技术成果。
6.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其它活动中宣传董事单位,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加其无形资产。
第十八条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听取分院工作报告,对学院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谋划、指导、咨询、监督。
2.听取董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会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3、审议董事会专业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实施监督。
4.参加分院的对外交流活动,并通过分院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开展联系,拓展业务。
5.与分院合作创办实体,并享受国家给予学院的优惠政策。优先享有与分院共建研究所(室)、实验室等形式办学的权利。
6.在人才培养、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可享受学院给予的优先优惠待遇。享有与学院共同研究课题的优先权,并有权提出其它有利于双方发展合作的建议和要求。可无偿或优先优惠获得分院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
7.优先获取分院各层次毕业生信息,优先到分院挑选优秀毕业生。
8.在分院所在地范围内活动,可享受学院提供的便利。
9.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单位或董事。
10.对分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学院授予的名誉学衔、名誉职衔和冠名权(名称须符合现行法律及道德规范)等荣誉。
11.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董事有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分院发展规划的实施,对分院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建议。
2.自觉维护分院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分院,扩大学院影响,树立学院良好形象。
3.介绍和推广分院在教学、科研、产业及管理上的成果,为分院提供各种信息,帮助学院承接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课题和项目,促进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4.优先和优惠为学院提供生产、实习基地和科研实验场所,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协作基地。
5.优先为分院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分院发展校办产业。
6.争取社会各界对学院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积极为分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募集资金、物资。
7.向分院推荐优秀人才入校学习或任教。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除享有本章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对董事会重大问题或事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大会。
3.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常务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工程机械分院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工程机械分院董事会。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