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负责赔偿。
二、院国有资产处根据具体情况、物质性质、责任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损坏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四、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确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的损失。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计算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只计修理费和成本费。
3、损坏后仍能使用,但质量明显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六、几个人共同损坏仪器设备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损失。
七、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其他人员向实训室负责人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时间不可超过一个月。丢失的情况要有书面说明;被盗的情况要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八、损坏精密、贵重(5万元以上)、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主管院长负责组织公安处、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处理。仪器设备被盗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进行现场勘察,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检讨,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少的可不检讨。
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制造假像、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者,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损坏仪器设备可用实物赔偿,但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必须同原设备相同,经设备科确认同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由原单位投入使用。否则仍按货币赔偿办法赔偿。
工程机械分院实训室
201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