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为建立一支长期、稳定、高水平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明确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兼职教师的分类
外聘兼职教师分为两类:
1、不定期在我院承担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任务的客座教授。
2、定期在我院承担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等任务的校外专任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兼职教师)。
二、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客座教授
1、在全国或省内同行中有影响和声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基础扎实或者取得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3、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企业管理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4、已经取得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5、拟聘请的国外客座教授,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副教授职称,并愿意同我院进行合作交流友好往来。
(二)兼职教师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承担专业实践技能课程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职称要求,但必须有行业内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2、承担理论性教学任务应具有高校教学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高校离退休教师年龄应在在65岁以下。
3、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外聘兼职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客座教授
1、根据自身的业务特长,对学院教师或学生开展专题讲座;承担紧缺课程教师的教学任务;参与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2、协助系部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和新专业的开发与建设,对专业教师进行指导培训;指导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
3、可以学院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作品),开展科研课题研究(纵向、横向不限)。
(二)兼职教师
1、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认真备课、授课,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认真了解和严格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认真做好所授课程的答疑辅导工作;认真做好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工作,并做好平时成绩登记;认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与记载工作,并做好考试后的分析工作。
4、在课堂教学中,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组织,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自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提高学生理解和分析问题能力及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做到教书育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6、未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调课、停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照规定至少应提前一天向相关部门办理调停课手续,并及时补上缺课。对于无故不到、迟到和早退的外聘教师,除给予批评外,酌情扣除部分教学工作酬金。
7、应聘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辞聘。若因特殊情况中途辞聘,至少应提前二周向院方提出,以便学院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教学工作的衔接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8、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接受学院的教学检查与监督,其要求与本校教师相同。
四、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客座教授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专业发展需要,由学院相关部门按照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客座教授聘任登记表》,交学院教务处。
2、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督导处等部门对受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及成就做出评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3、办理聘请手续,统一由院长签发聘书,学院其他部门不得擅自颁发客座教授聘书。
4、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自动终止聘任。若工作需要,报学院审批,可办理续聘手续。
(二)外聘教师
1、每学期期末,由各系部根据下一学期课程安排,提出外聘教师计划。
2、应聘教师应认真填写《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资格审查表》,并提供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由教务处对应聘教师的教师资格、业务能力、教学水平进行审核,报教学院长审批。
4、由教务处与外聘教师签订协议书,办理聘任手续。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客座教授
1、客座教授经学院批准聘请后,各相关部门应与受聘人员协商制定每年工作计划,使之发挥实质性作用。
2、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所聘请的客座教授保持经常性的密切联系,以使其积极开展业务活动。
3、聘请部门应对客座教授履行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查,考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客座教授的管理要规范、有序地纳入学院教师队伍管理之中。
(二)兼职教师
1、外聘教师的选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2、教务处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并与外聘教师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稳定外聘教师网络队伍。做好外聘教师个人资料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对初次应聘的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
师讲课信息,经考核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
4、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听课,了解外聘教师备课、上课、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审核质量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教师聘用后的管理、评教与考核工作,外聘教师的授课质量与效果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本人。合格的外聘教师,如果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不合格的则可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对未履行职责,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的外聘教师,可按协议规定予以解聘。
7、在聘任期间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外聘教师,除按照学院教学事故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情节严重者,学院有权予以解聘。
8、教学单位应为外聘教师做好教学服务工作,及时向外聘教师提供课程表、校历、教材、教学大纲及其它相关的教学文件等,并随时保持与外聘教师的联络。
9、外聘教师聘期结束时,教学单位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应聘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考评结果要同应聘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六、外聘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每次讲座或学术报告酬金一般为500-1000元。承担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教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酬金参照其他外聘兼职教师待遇标准,也可适当上浮。
(二)其他外聘教师
其他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标准为:正高级职称60元/学时,副高级职称55元/学时,中级职称50元/学时(中级以下职称原则上不予聘任)。
外聘教师的学时计算:单班授课学时按计划学时计算;合班授课人数在80人以下的按系数1.2计算,人数在80人以上的按系数1.4计算;制定试卷、阅卷不计算学时。
课时费在课程结束后一次性支付。课程考试的出题、评卷和登录成绩,学院不另付费用。